承德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3-19访问次数: 字号:[ ]


勤工助学工作是学校解困助学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宗旨

勤工助学工作是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途径。开展勤工助学工作一方面是实现解困助学的目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勤工助学使大学生树立劳动光荣的思想,锻炼自强、自立的意志品质。

二、原则

勤工助学工作是在经济困难学生中开展的,以解困助学为中心,并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贫中选优,优中选贫”的原则。

2.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 能完成学习任务且身体健康。

4. 在上一学年中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参加助学活动。

三、岗位开设

1. 勤工助学岗位由用工部门申请,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学生处长审批。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校现有条件和实际情况开辟勤工助学岗位。

四、学生上岗程序

1. 拟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首先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申请学生的困难情况依次排序,经院、系审核,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部门的需要,将勤工助学岗位数分配给各院、系。

3. 院、系按照分配到本院、系的岗位数和岗位要求,根据申请上岗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学生综合表现,安排学生填写《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上岗。

4.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学生勤工助学安排通知到用工部门,学生到岗后由用工部门安排学生的具体工作。

五、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1. 勤工助学工作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为主,用工部门和院、系管理为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岗位的设置和安排,对上岗学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学生表现通报给院、系。用工部门负责上岗学生工作安排,保证上岗学生的安全,做好学生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考核情况和学生上岗表现及时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应及时主动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所有上岗学生表现,并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2. 所有以勤工助学名义组织的活动必须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方可从事核定范围内的勤工助学活动。

3. 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和上岗学生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其他途径安排的学生不作为勤工助学岗位,也不发给相应的勤工助学报酬。

4. 用工部门工作中需辞退表现不好的学生,应当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商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其他学生及时上岗,以保证用工部门的需要。

六、学生的管理和考核

1. 学生上岗前自备1寸免冠照片一张,办理勤工助学上岗证。

2. 勤工助学学生一律凭证上岗,工作时间应当佩戴上岗证。

3. 勤工助学学生应当按岗位要求准时到岗,服从用工部门的安排和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

4. 学生上岗后不得私自退岗、换岗,一旦发现将取消个人及院、系岗位资格。

5.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学生在岗工作表现,对勤工助学工作表现好的学生给予奖励,表现不好的学生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视其情节及态度取消其享受其他困难补助的资格。

七、资金来源

我校勤工助学资金是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教育厅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和承德地方的实际,从教育事业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技术支持:教育技术中心 2016年10月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