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医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19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单位、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下发《承德医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承德医学院

                            2017年9月14日


承德医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标准确定合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及接受各方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进行。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年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选产生,评议期间提交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原则上不能担任评议小组的学生代表。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标  准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实际,在认定工作中,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档。在认定工作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特殊经济困难学生不得超过5%,一般困难、困难学生比例各年级在评定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建议困难学生比例在10%左右为宜。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应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以下简称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院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认定申请表和情况调查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建立和维护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和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和维护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学校和院系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教育学生努力学习,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十九条  学校和院系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及生活状况进行监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抽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其经济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复查或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核实无误的,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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