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承德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承医政发〔2012〕61号)进行了修订,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承德医学院
2017年9月14日
承德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教〔2017〕1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承德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承医政发〔2012〕61号)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当年学校认定结果为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院系。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60%外,地方财政负担的40%部分,民办高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其他学校按隶属关系由省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及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居于本专业前20%,获得学校奖学金三等(含三等)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贫中选优、优中选贫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在校生中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本、专科学生。当年入学的专接本学生不予参评。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层面审核、批准。各院系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推荐工作。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
第十条 评选程序
学校每年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布置后,按照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年级推荐,院系初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公示,报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管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省级财政拨付情况全数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获奖学生的《承德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归档。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所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主要用于学习方面,禁止获奖学生请客送礼,铺张浪费,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终止享受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各部门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
工作,加强监管,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学费)中足额提取5%比例的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等与资助贫困学生相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承德医学院学生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承德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承医政发﹝2012﹞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