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简介

发布日期:2016-11-23访问次数: 字号:[ ]


承德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简介

承德医学院是省属本科院校,多年来我校学生工作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全心全意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的理念。学校对学生资助工作高度重视,日常管理由学生处负责,2003年4月在省内较早设立了专门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科级机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多年来逐步形成了“以勤工助学为主导,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学金为导向,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校内外资助相结合的资助体系,真情帮扶经济困难学生,从精神上进行引导,物质上给予帮助,使学生在爱的沐浴中健康成长。

    第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资助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资助等对象均需从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选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每学年认定一次,一般为9月初,认定工作均安以下原则:

    一、适用范围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二、原则

    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工作的领导与组织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部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部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生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审核

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部分:承德医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介绍

一、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概念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是对被高校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核实,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学生补交学费或有针对性地进行资助。学生在办理“绿色通道”手续时,可以选择在一定的期限之前补交所欠费用;办理助学贷款(学校所在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其他有效方式偿清所欠费用。其实质是我校落实党中央政策,不使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家庭困难而辍学的亲民举措。

二、办理“绿色通道”的条件

1、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

2、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到较严重影响的学生;

3、父母双方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4、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有危机的学生 ;

6、家有严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中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费的学生;

8、符合办理“绿色通道”手续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绿色通道”程序

1、新生向所在年级学生办公室出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信,提出书面申请,院系领导审批;(需提交材料:(1)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加盖红章有效;经办人签字不能空;(2)缓交学费申请。内容包括:①本人基本信息;②缓交学费理由;③承诺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该申请由辅导员及院系书记签字有效。)

2、到学生“绿色通道”办理处填写“承德医学院绿色通道卡”;

3、学生处、财务处审核;

4、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5、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部分:承德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规定              

勤工助学工作是学校解困助学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宗旨

勤工助学工作是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关系到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现。我校开展勤工助学工作一方面是实现解困助学的目标;另一方面是通过勤工助学使大学生树立劳动光荣的思想,锻炼自强、自立的意志品质。

二、原则

勤工助学工作是在经济困难学生中开展的,以解困助学为中心,并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贫中选优,优中选贫”的原则。

2.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 能完成学习任务且身体健康。

4. 在上一学年中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参加助学活动。

三、岗位开设

1. 勤工助学岗位由用工部门申请,经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学生处长审批,学生处处务会研究通过。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院现有条件和实际情况开辟勤工助学岗位。

四、学生上岗程序

1. 拟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首先向所在年级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报告,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申请学生的困难情况依次排序,经院系审核,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部门的需要,将勤工助学岗位数分配给各院系。

3. 院系按照分配到本院系的岗位数和岗位要求,根据本院系申请上岗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学生综合表现,安排学生填写《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上岗;

4.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学生勤工助学安排通知用工部门,学生到岗后由用工部门安排学生的具体工作。

五、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1. 勤工助学工作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为主,用工部门和院系管理为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岗位的设置和安排,对上岗学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学生表现通报给院系。用工部门负责上岗学生工作安排,保证上岗学生的安全,做好学生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考核情况和学生上岗表现及时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应及时主动了解和掌握本院系所有在岗学生表现,并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2. 所有以勤工助学名义组织的活动必须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方可从事核定范围内的勤工助学活动。

3. 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和上岗学生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其他途径安排的学生不作为勤工助学岗位,也不发给相应的勤工助学报酬。

4. 用工部门工作中需辞退表现不好的学生,须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商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其他学生及时上岗,以保证用工部门的需要。

六、学生的管理和考核

1. 勤工助学学生必须按岗位要求准时到岗,服从用工部门的安排和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

2. 学生上岗后不得私自退岗、换岗,一旦发现将取消个人及院系本岗位资格。

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学生在岗工作表现,对勤工助学工作表现好的学生给予奖励,表现不好的学生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视其情节及态度取消其享受的其他困难补助资格。

 

第四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一、国家助学贷款种类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只能选择一种,并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先)

二、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三、申请材料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详询当地农村信用社)

1、首次贷款所需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由毕业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2)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县中心保留复印件;

 (3)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县中心保留复印件。

 2、续贷所需材料

 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即不需加盖公章)。

首次申请需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受理现场;续贷时由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其中一方前往现场申请即可。

(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学年暑假开学后组织本院系申请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借款学生家长承诺书(①说明家庭经济情况②同意子女贷款的意愿;③承诺作为子女贷款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家长及贷款子女的联系方式;③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子女按期还本付息);

(3)户口本首页复印件;

(4)户口本中家长单页复印件(必须是提供承诺书的家长一方);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借贷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四、申请金额

原则上全日制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五、贷款审批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当地县资助中心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等部门进行审核。

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六、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七、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八、还款期限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九、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国家奖助学金

国家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000元/人),每学年评定一次,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附件一:《承德医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院系和临床学院。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两次以上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且当年必须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院在校生中的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当年入学的专接本学生不予参评。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

第九条 评选程序

学校每年关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布置后,按照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年级推荐,院系初审,学生处审定,公示,报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奖学金和证书的发放和监管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将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其《承德医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归档。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应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禁止获奖学生获奖后请客送礼、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一经发现,学院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承德医学院学生处。

 

                               承德医学院学生处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二:《承德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及《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当年学院认定结果为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院系和临床学院。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居于本专业前20%,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含三等)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贫中选优、优中选贫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在校生中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当年入学的专接本学生不予参评。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

第九条 评选程序

学校每年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布置后,按照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年级推荐,院系初审,学生处审定,公示,报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奖学金和证书的发放和监管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将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其《承德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归档。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应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禁止获奖学生获奖后请客送礼、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一经发现,学院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终止享受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

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承德医学院学生处。

 

                               承德医学院学生处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三:《承德医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及《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当年学校认定结果为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院系和临床学院。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3000元。按上级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我校助学金评定按三个档次评定。1档(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五)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学习勤奋;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学生人数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获资助学生均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

第十条 评选程序

学校每年关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布置后,按照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年级推荐,院系初审,学生处审定,公示,报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监管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受资助学生,其《承德医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归档。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各学生年级应加强受资助学生的监管。有以下情形应当取消受助资格。

(一)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三)学习不努力,成绩严重下滑者;

(四)本学年已享受大额资助累计超过5000元者;

(五)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六)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承德医学院学生处。

 

                                承德医学院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第六部分:社会资助

承德医学院是省属本科院校,多年来我校学生工作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全心全意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的理念。学校始终把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的实际行动,构建了完备的学生资助体系,在各项评优、资助中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加强学生感恩教育,吸引更多社会资助,使更多贫困学生受益。在我校学生处与社会爱心人士和团体的沟通交流以及在我校学生良好的社会信誉度的感染下,现有香港唐盛玫女士设立的“百花奖学金”、上海20名幼儿园成立的爱心组织设立的奖学金、教师承德颈复康集团出资的“腰痛宁励志奖学金:、“邯郸明仁医院励志奖学金”、河北省垂成职业培训学校提供的“垂成奖学金”、承德医学院校本部及附属医院党支部等多家社会爱心团体、单位和个人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约30余万元。

 

咨询电话及邮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话:0314—2290133

邮箱:cyxszzglzx@163.com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技术支持:教育技术中心 2016年10月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